攀枝花市“春雷行动”
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攀枝花市东区某小卖部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年1月19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东区某小卖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一次性医用口罩”,但其最小独立包装上未见厂名厂址、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内容,经调查,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购是当事人在网上购买的,但在进货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没收违法,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攀枝花市东区某经营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年9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食品,涉嫌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经查,年10月左右,当事人从一外地冰淇淋批发商处购进了50件某品牌冰淇淋进行售卖,因该冰淇淋的生产日期码是由生产日期和追溯码组成,当事人因怕被该品牌冰淇淋攀枝花代理商发现串货,遂于年11月初开始,陆续将上述尚未销售完毕的32件冰淇淋的生产日期码进行涂改,直至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处罚到人原则,给予当事人经营者周某罚款元。
案件三:东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凉山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发布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年2月1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凉山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册上使用了“我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