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基于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II),对欧盟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欧盟之前信息报告制度、场外产品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不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II)于年1月正式实施,是金融危机以来欧洲金融市场最大的监管立法改革。针对监管问题,MiFIDII强调提升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的监管地位,旨在加强欧洲统一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透明度。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指导文件,MiFIDII在与欧盟现行金融监管法规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统领了已施行和新出台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欧盟市场滥用法规》(MAR)等重要法规。以MiFIDII为核心的系列规章制度,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一线监管体系,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我们将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交易监管制度、会员监管制度、创新型业务监管制度为专题,分篇章发布相关研究内容,本篇为第三篇——会员监管制度篇。
欧盟MiFIDII旨在“进一步推动欧盟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为所有的欧洲投资者构建一个适当的投资场所”,其调整对象不仅是券商,还包括欧洲经济区内的银行、经纪商、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整个规范市场。在欧盟一线监管框架中,会员作为交易信息的中枢机构之一,掌握着关键的监管信息,一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需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各类型的可疑或异常交易行为,相关规定包括MiFIDII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会员异常交易行为报告等有关条款,以及若干细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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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需进行有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MiFIDII中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所有以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专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时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1.提出投资者分类制度,实施差异化保护措施
MiF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Clients),在专业客户里面又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Counterparty)。[1]投资公司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执行差异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相对于专业客户(包括合格对手方)而言,零售客户将受到更多的保护。
[1]专业客户是指经核准并受监管的金融市场运营实体。合格对手方包括投资公司、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及其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欧盟立法或者成员国家法律核准或受其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被认为是非专业客户,即零售客户。
客户所属的投资者类型并非一成不变,满足一定条件的零售客户,可以按照特定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首先,该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投资公司提交说明,投资公司要提醒客户可能失去的各种保护。其次,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自己将承担失去相关保护而可能造成的后果。
2.对产品及服务类型的分类作出具体划分
欧盟将产品分为非复杂金融产品和复杂金融产品两大类。MiFIDII通过对投资服务和活动作出的具体划分,使投资公司能够更好地评估所推荐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投资服务和活动可以分为:
一是接收和传送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委托;二是受客户委托执行的交易指令;三是自营交易;四是投资组合管理;五是投资顾问;六是以包销方式进行金融工具的承销或销售;七是以包销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金融工具销售;八是运营多边交易设施。
3.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合性评估和适当性评估
按照MiF评估。
一是适合性评估方面,根据/39/EC指令,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建议时,或者代表投资者做交易时,投资公司要对投资者做适合性评估。该评估确保公司能够采取合理步骤,来确定具体的建议及交易是否适合客户。当投资公司已经获得了必要的客户信息,然后就要依据这些信息去判断其所推荐的交易或产品是否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推荐时应考虑以下几点:投资公司推荐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客户在财务上能够承担与其投资目标相一致的投资风险;客户现有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可以理解所涉及的投资风险。
二是适当性评估方面,其应用的范围比适合性评估要窄,只适用于提供除投资顾问和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以外的其它金融市场工具业务服务的公司,包括复杂性产品的非建议性服务、投资公司主动提供的非复杂性产品等。适当性评估制度只单独考虑客户的理解水平,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