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笔者年3月26日写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fldj
samr.gov.cn和总局协调处xietiaochusamr.gov.cn的实名建议信,供各位网友参考。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领导,
近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CottonInitiative,简称BCI)组织HM等服装企业对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产的棉花进行联合抵制的行为,受到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即便将BCI认定为独立的经营者,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对其组织服装企业实施联合抵制行为进行查处。
BCI组织HM等协会成员企业对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产的棉花进行联合抵制的行为是公开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难以进行调查取证。
BCI组织HM等服装企业,有权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其实施的联合抵制行为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进而提出其联合抵制行为不违法的申辩意见。但是,如果BCI组织HM等协会成员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产的棉花存在它们声称的强迫劳动问题,那么它们的联合抵制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对参与联合抵制的经营者给与上年度全球销售额1%到10%的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具有行业协会组织行政的BCI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甚至依法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仅以HM为例,根据华夏时报记者帅可聪、陈锋的报道《热锅上的H&M》,“HM集团财年(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全球净销售额达到.31亿瑞典克朗(约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