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万北京澳普力特虚构数十件商品价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澳普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延市监处罚〔〕号显示,当事人未在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时限内配合询问调查,且未按照时限要求提供该局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京延市监延永责改〔〕15号),并予以警告(京延市监处罚〔〕号)。

当事人以中国供应商网站China.cn公众平台作为媒介,为推介公司商品和扩大客户业务,在宣传销售35种蓄电池商品、6种UPS(含不间断)电源商品时虚构商品价格(商品定价多在1元至10元区间,远远低于存货成本和进销货价格),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涉案宣传内容发布于年初,截至该局查获,当事人第一时间删除了上述网页内容。

因当事人所售商品为市场调节价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转载请注明:http://www.bainiangudus.com/gswh/24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