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专题研究报告全国碳市场完全手册未

(报告出品方/作者:国金证券,牛波)

引言

八年试点、四年建设,全国碳市场启动在即。为全面介绍碳交易市场的基础知识,我们寻本溯源梳理碳交易的基础概念,梳理欧盟碳排放定价体系与碳交易体系的市场机制与价格影响因素,探究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们与其他研究的区别之处在于,有别于其他研究从减碳成本的角度研究影响碳价的因素,我们认为既然碳价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能源价格、天气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寻求气候变化贡献与发展权平衡的同时,不妨从国际谈判的角度出发,按照欧盟碳达峰时碳交易市场占GDP总额的比例倒算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比例,在名义GDP//万亿元人民币情境下,年,我国碳市场规模分别为//亿元人民币,碳价约在80//元/tCO2左右。

此外,受CCER额外性要求影响,未来大部分风光项目无法获得CCER。CCER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CCER支持下,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和/或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反言之,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CER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那么它自己就成为基准线的组成部分,相对该基准线就无减排量及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难以获得CCER核准。

1.全球主要碳市场发展如何?

1.1全球碳交易源头及基础

作为一种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经历了一个从科学到政治的政治化进程。气候变化问题不是简单的资金和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未来走向的发展问题和政治问题。碳交易市场产生的背景和源头可以追溯到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年的《京都协议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年6月,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机制:年,《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将国际环境立法从以往着重法律基本原则和宣言性声明的“软法”向实体性、可操作性、与国内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实质国际环境法推进了一大步。

(1)明确了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分解指标。《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碳排放在8~年间总体上要比年水平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年水平上。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年分别增加10%、8%和1%。而发展中国家可以不承担减排责任。

(2)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3)所列出的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碳信用”概念应运而生,按照国际惯例,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CO2为一个碳信用,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联合履约下的ERU、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点,具备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三种灵活机制则创造了使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

巴黎协定:年11月4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设立了透明度标准和定期回顾机制,以促进条约有效执行。透明度标准相关的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更新报告、国际评审评估和国际协商分析;定期回顾机制包括: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并在此后每5年进行定期的全球总结和分析。同时,该协定也约定了“棘齿锁定”的机制,各国可以在现有减排承诺的基础上随时提高目标,但不可降低,以此保障减排进程“只进不退”。

《巴黎协定》明确提出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包括: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C以内,并力争限制在1.5°C以内;至年全球年碳排放量控制在亿吨,年实现“净零排放”;号召各国在年前通报年低碳排放发展长期战略。根据《海外网》新闻称,至年7月已有个《框架公约》成员国提交了关于减少碳排放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相当于覆盖了全球96%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2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

碳定价的目的

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一般分为三类:命令控制、经济刺激、劝说鼓励。其中,经济刺激型手段由于灵活性好、持续改进性好受到各国青睐。在经济刺激手段中,最重要的就是碳定价机制。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想要排放CO2等温室气体,就应该首先获得碳排放的权利,然后再为该权利支付费用,这个过程被称为碳定价。碳定价有助于把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破坏或损失转移给污染责任方以及且有能力减排的相关方。

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概览

根据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目前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其中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TradeSystem,ETS)最为成熟且应用最广泛,是主要的两种碳排放定价机制。

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体系:单纯从理论上来讲,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都是具有市场效率的经济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税收手段的碳价格(通过税率)是由政府制定的,排放量(或减排量)则随市场供需而有所波动。在碳税政策下,企业会根据减排成本来决定一定时期内的排放量,一定时期以内的碳排放量是相对不可控的,因此碳税手段被称为“基于价格”的经济手段。而碳交易体系的碳排放总量是由政府设定,碳减排量是可控的,而碳价格则随着一定时期内可交易的配额数量以及社会、经济情况而发生波动,因此,碳交易手段通常被称为“基于数量”的经济手段。

碳税体系

碳税是一种价格调节手段,对碳排放企业进行征税,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对企业的生产成本结构进行了干预。碳税是从“价”的维度上切入,从价格信号传导到碳排放量上。

碳税税基

国际通常按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一种方法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只有智利、波兰等少数国家采用;另一种方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在技术上更加简单可行,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碳税体系优劣势

(1)碳税的好处:

1)见效快。可直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直接传导至企业利润,倒逼其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实现大幅减排;

2)实施成本低。主要依托现有税政体系实施,无需设置新机构,也无需考虑配套基础设施等问题;

3)税率稳定。对于碳价格可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指引,企业也可根据这一稳定的税率,安排中长期减排计划;

4)可以实现收入再分派。政府可将碳税收入用于绿色项目建设或新能源技术研发,支持低碳转型。

(2)碳税的不足:

1)排放总量控制方面不足。通过税率即价格来实现减排,但不能有力地控制总排放量,一些高排放、高收益的企业在碳税较低情形下依然保持原有生产经营模式,减排意愿较低;

2)高税负影响经济与消费。碳税的减排效果与税费关系密切。碳税的征收需在一定高的税费基础上才能达到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关研究显示,年征收碳税情景与基准情景相比,税费为10元/吨CO2时,CO2排放将下降9.2%,约减排1.9亿吨,到年税费为30元/吨CO2时,CO2排放将下降19%,约减排4.3亿吨。有关学者对美国征收碳税的研究也得出结论,若美国要以碳税工具完成年的减排目标,则碳税需达到美元/tCO2,如此高的税负将严重挤压美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降低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因为税收自身的传导效应,在电力、燃料等能源源头征税,税负最终会转嫁到下游消费者身上,影响日常消费;

3)易产生级联效应(Cascadingeffect)。即单一税应征于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最终累积于末端消费者处。碳税中没有关于进项税减免的规定,容易导致末端消费者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例如年丹麦对企业和家庭同时课征碳税,作用于企业的碳税最终会通过供应链的商品流动转移到家庭上,而家庭本身也需缴纳碳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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