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中的数字劳动价值,具体是由哪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中的数字劳动价值,具体是由哪些方面所构成?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数据商品主要是由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构成的统一体,其使用价值主要是从自然属性对其进行考察的成果。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数据商品作为人的对象化之“物”——数据产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本质上表现为物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

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首先表现为数据产品作为数字劳动的对象化之“物”,同一般性的物质商品一样,其自身具有有用属性,例如,数据商品具有信息检索、交流共享等功能,是自然属性的充分体现。

无论社会财富的形式如何,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数据产品依靠其自身的属性满足主体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需要。这是由于数据商品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只要它参与生产与消费全过程,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就能够得以实现。

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质上表现为数据产品作为一个“外界对象”之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满足之间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

同时,在数字经济时代,较一般性的物质商品而言,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还具有其特殊性:第一,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双重属性。作为商品的数据产品是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上进行活动的成果,它不仅能够满足使用者自身的某种需要,还能满足数字资本平台获得利润的需要。

例如,网络用户可以在抖音APP上进行关键词检索,寻找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以满足自己听歌、看视频、观时事、拍照片或录视频等需要,这些由用户行为所生成的数据被抖音平台收集、整理和分析后,既可作为抖音公司项目决策的依据,也可打包出售给其它有需要的企业,满足抖音公司的盈利需要。

第二,数据商品具有可复制性和共享性等特征,经过复制和共享后的数据商品,并不会使其使用价值发生变化。但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会随着使用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即数据商品使用价值与数据商品使用人数呈正相关,数据商品的使用人数越多,其使用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第三,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尽管是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能够得以实现,但情况较为复杂。数据商品虽具有非消耗性特征,无需担心其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掉,但数据商品易受无形磨损。

市场上的数据商品更新换代快、易过时、淘汰率高,若不及时对其进行版本升级,即使不影响其功能的使用,也会被新的数据商品所替代,从而逐渐丧失其使用价值。

数据商品的价值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品作为人的对象化的劳动产物,在许多方面与一般性的物质产品存在诸多差异,但也都是耗费了活劳动而获得价值的产品,即数据商品的价值是从社会属性对其进行考察的结果。

所谓数据商品的价值指的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同一般商品相一致,数据商品是数字劳动者生产劳动的结果,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主要是由人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本质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同马克思所论述的一般性的物质商品价值是由工人劳动所创造相一致,数据商品的价值也是由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数字劳动是创造数据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在现实中,数据商品的价值主要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的,主要表现为交换价值,也就是,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在抽去包括数据产品在内的各种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后,数据产品的有用性也就消失了,随之数据产品在内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以及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会消失,数字劳动与其他劳动之间就不会再有什么差别,全都转化成了相同的人类的抽象劳动。

换句话说,数据商品的价值是数字劳动者所付出的作为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

数据商品能够具有价值,是因为抽象的数字劳动物化在其中,离开了数据商品体,也就不会形成数据商品的价值。因此,数据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数据商品体之中的,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数据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与之相应,数据商品就成为社会财富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劳动者劳动的对象化产物在社会财富中的具体体现。

数据商品的价值在于数据商品能够满足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社会需要,主要通过数据商品同其他商品之间的交换来实现,但这种交换背后所体现的仍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即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同一般商品的价值相比,数据商品的价值还具有其独特的属性。第一,数据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的复杂的数字劳动所创造的,其本身也具有其复杂性。

同一般商品而言,由数字劳动所生产的数据商品凝结着更多的人类的抽象劳动,这种复杂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表现为多倍的或自乘的关系,更多的是复杂的关系。相较于传统的产业工人,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力是更为复杂、具有较高价值属性的劳动力,既需要普通用户劳动力的贡献,又需要互联网专业劳动者劳动力的输出。

第二,计量凝结在数据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应考虑其特殊因素。通常情况下,简单劳动是全社会的价值衡量标准,但这与数据商品的价值生产所需要复杂劳动有所不同。

数据商品的价值量计算,不能单看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的长短,还必须把其复杂的劳动时间化繁为简,将其换算为简单时间,这样才能确认生产数据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正确性。

生产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

数字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是数字劳动者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所从事的有目的的数字化的生产实践活动,其目的是生产出某种有用性,使其成为数据商品使用价值的一部分,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物质变换的结果。

在这里,同一般的物质性生产劳动过程相一致,数字化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主体要想生产合规定性的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进行具体的数字劳动,不同的是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均呈数字化特征,生产的劳动产品则是具有非物质属性的数据产品。

例如,某应用程序开发员为某平台企业生产一款新的软件,在其生产劳动过程中,就要运用特定的数字技术和计算机应用设备,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对特定对象进行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与设计、初步建模和代码编写等程序,最终才能发明新的应用软件。

数字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与一般性的物质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之间既存在共性,也有其个性。

第一,数字劳动是生产特定的数据产品的具体劳动,各种不同的数字劳动生产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其中,数字劳动的主体、目的、方式或结果可能均不相同。不同的数据商品能够创造出不同的存储、检索、交流、购物、观赏等需求。

例如,作为生产存储类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其目的主要是收集全面、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源,劳动对象主要是以未经过加工处理的原始数据为主,搜集方式可以借助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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