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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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本文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或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运作、人员任职等)。同时,鉴于相关条文散布于众多规则之中,他山咨询旨在通过整理现行监管规则、汇总形成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种类并充分揭示相应影响,供大家参考借鉴。

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章赋予了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

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把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予以区分。根据《通知》相关规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也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目前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通知》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责令改正;

5.责令公开说明;

6.责令定期报告;

7.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8.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9.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0.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1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12.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3.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14.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15.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1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再融资

2.并购重组

3.上市与退市4.日常监管注1: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结果A的,被列入并购重组快速审核类。注2:深主板、沪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可归快速审核类。5.分拆上市6.其他

(二)对董监高的影响

1.任职注1:沪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因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而导致不得被提名任职的,若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注2:如出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同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2.减持

3.股权激励

4.培训及其他

(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的影响

1.减持

2.培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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