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例系列Vol4现代制药

一、案例介绍

1、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

处罚:证监会依法对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未按规定报告持股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违法事实:

一、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年3月8日上午,现代制药董事长周某与董事会秘书魏某松等人讨论现代制药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确定现代制药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的方案。

年3月8日下午3点之前,魏某松将利润分配方案口头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刘某,并安排其起草相关议案,准备召开董事会。

年3月13日,刘某向全体董事、监事发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现代制药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进行手机短信通知。

年3月21日,现代制药召开现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年3月23日,现代制药公告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含税)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现代制药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含税)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年3月8日,公开于年3月23日。周某、魏某松、刘某参与讨论、确定、起草利润分配方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韩雁林收到邮件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年3月8日至23日期间,韩雁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魏某松、刘某进行频繁通讯联系:与周某通话13次,与魏某松通话16次,与刘某通话12次。年3月13日,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韩雁林发送含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会议通知、议案,同时进行手机短信通知,韩雁林收到刘某发送的电子邮件。

(三)韩雁林控制、使用“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交易“现代制药”情况

“段某鹰”证券账户于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年3月16日至20日买入“现代制药”54.44万股,成交金额1,.43万元。

“王某亮”证券账户于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年3月16日至20日买入“现代制药”53.87万股,成交金额1,.26万元。

“高某兵”证券账户于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年3月15日至17日买入“现代制药”57.34万股,成交金额1,.23万元。

“郭某”证券账户于年1月26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年3月14日至21日买入“现代制药”34.27万股,成交金额1,.70万元。

“于某洋”证券账户于年3月15日在山西证券大同云中路营业部开立,年3月17日买入“现代制药”29万股,成交金额.24万元。

根据韩雁林、段某福(韩雁林妹夫)等人的询问笔录,段某福按照韩雁林的安排,找到段某鹰、王某亮、高某兵、郭某让其开立证券账户交给段某福,段某福掌握上述四个证券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按照韩雁林的指令买入“现代制药”。另外,段某福还按照韩雁林的指令操作“于某洋”证券账户买入“现代制药”。上述五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现代制药”.92万股,买入金额7,.84万元,截至年9月25日(盈利测算日)均未卖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亏损3.44万元。

(四)“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韩雁林通过自有资金及借款共计8,万元转至“段某鹰”“王某亮”“高某兵”“郭某”“于某洋”账户,买入“现代制药”。

(五)韩雁林控制“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交易“现代制药”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开户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的时间高度吻合。二是韩雁林转入资金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而且先行借款的行为凸显其急于买入的心理。三是买入“现代制药”的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且为集中买入、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四是“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单一,该五个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仅交易“现代制药”一只股票。

二、韩雁林未按规定报告持股信息

韩雁林自年11月18日起任现代制药董事,截至年3月7日,其持有7.68%的现代制药股权。韩雁林作为现代制药董事,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现代制药”.92万股,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现代制药报告并由现代制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证监会认为,韩雁林于年3月13日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且在3月8日至23日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魏某松、刘某进行频繁联络,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现代制药”行为明显异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韩雁林使用他人账户买入“现代制药”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2、何邦建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案

处罚:依法对何邦建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案作出处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

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资产)持有华闻传媒无限售流通股,,股,持股比例为7.26%,系华闻传媒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控股)持有国广资产58.03%股权,是华闻传媒的实际控制人。金正源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源)、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传媒)各持有国广控股50%股权。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是国广传媒唯一股东,是华闻传媒最终实际控制人之一。

常州兴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文化)成立于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朱某玲。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某栋系朱某玲堂兄,是兴顺文化最终实际控制人。

年11月1日,兴顺文化实际控制人朱某栋及其顾问王某1和金正源大股东王某2、财务总监覃某燕就兴顺文化受让金正源持有的国广控股50%股权事宜进行谈判,并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年11月2日,兴顺文化与金正源在北京金正源办公场所签订《关于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王某2、朱某栋、朱某玲、何邦建等人参与签约仪式。

年11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化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国广传媒和兴顺文化各持有国广控股50%股权,金正源将不再持有国广控股的股权。国广资产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国广控股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之一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未发生变化,另一最终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某玲”。

金正源转让国广控股50%股权至兴顺文化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华闻传媒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年11月1日至年11月2日。何邦建于年11月2日参与上述签约仪式,并于当日在与马某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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