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运用,第三方支付迎来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8万余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约为年交易额的80倍。但风险事件也频频发生,引发热议和思考。
年3~4月,笔者选择某市就“银行客户存款非法转走”等风险事件展开专题摸排和调研,其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第三方金融支付的一些问题。
概况及特点某市辖14个县市区,既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是一个革命老区,与预想案件极少甚至为零不一致的是,此次摸排和调研共发现年1月至年1月间客户存款非法转走案件17起、笔,涉案总金额元。主要特点如下:
案发集中在少数银行。该市有市级银行机构11家,但案件频发在3家银行,其中:A银行9起、笔,涉案金额元;B银行6起、37笔,涉案金额元;C银行2起、2笔,涉案金额元。
案件大多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汇付、××电子、××在线、××宝、××易付、××通、××快等9家机构,据统计共12起笔,涉案金额元,分别占案件总数、笔数和涉案总金额的70.6%、95.5%、62.5%。
致案原因大多不明。所发案件中有12起、笔成因不明,分别占案件总数和笔数的70.6%、89.2%,涉案金额元,占总金额的48.3%。虽向公安机关报案,计15起笔,但无侦破案例。在少数已知悉的成因中,主要有两类:一是客户信息泄露或被骗导致资金被盗,计有4起、4笔;二是客户手机或电脑被安装木马子包,可劫持用户收到的包含验证码在内的所有短信。
案款处置以和解协商、垫款为主。所发案件中的15起均由客户与第三方机构或银行达成和解(包括12起原因不明案、2起已查明为客户资料遗失或泄漏造成的盗款案),其中第三方机构赔付(含理赔中)6起、元,银行垫付6起、元。如年3月31日客户周某卡内资金被刷消费元,案发原因不明,A银行为免不良影响,先行垫付本金损失的80%,即元。
暴露的问题从排查和调研的情况不难看出,第三方金融支付尚存在以下问题。
风控体系存在漏洞。首先,从构造上缺乏涵盖银行、非银行等所有金融支付在内的风险控制规范,银行风控体系与第三方支付之间不衔接,使涉案资金轻易地从银行传递到第三方机构。其次,从风险感染的单向性来看,即众多的存款转走案集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实现并传染至银行,表明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体系出现严重瑕疵。
机构能力、水平参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相比,整体案防能力、水平显然有所差欠。而不同类型的银行相比较,各银行的防控能力和水准也参差不齐,案件集中发生在农、建、邮3家银行,原因不明案件又集中在农、建二行,不难显示银行之间的差距。创新技术和方式的运用不仅是对创新机构本身的挑战,也是对与新技术、新方式运用密切关联的银行的考验。
监管制度和行为滞后。第三方金融支付不仅仅是一种新的支付方式,而且是一种新型金融主体和细分产业。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第三方机构在现实中从事的并不仅仅是支付业务,以预付费卡或虚拟账户吸收存款、对上下游商户进行融资等跨界行为屡见不鲜。依靠人民银行对支付行为的监管颇显单一和薄弱,而对机构主体监管的力量(部门)迟迟未能进位发力,更遑论完善的制度;且由于很多案件跨机构、跨区域,致使难以从金融内部的角度逆查案件、明了原因。案发后,迟至一年的零破案率,也反映政法机关办案力度不够。
自我保护机制缺失。内部控制环境不成熟,没有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环境的变化,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尤其是自我保护机制。无论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银行,无一例外成为“弱势群体”,不仅原因不明的12起案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承担了赔付、垫付的责任,因客户过失泄露信息造成的2起案件也通过农行由第三方机构赔付(含正在赔付部分)。这一方面反映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成为赔款机、“保险公司”;另一方面显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市场、社会责任。
启示及建议风险意识覆盖,其窍育人。市场经济某种程度就是风险经济,每一种创新型产品的诞生都意味着对现行体系的突破,意味着现行体系对新出现产品制约的弱势和机制的缺位。此时,如果风险意识覆盖了每一个岗位,他们就能够自觉地维护现有经济规律和风险体系的运转,从而弥补制度缺失和机制缺位。因此,在创新型产品日新月异的今天,日常最紧要之处莫过于培养有风险意识的员工,而这一点在一些新出现的机构中因短期寻利因素的驱使恰恰颇有疏漏。
制度优先跟进,其要承责。制度滞后于新经济方式,是经济生活中常有的现象,但过度滞后则表明某个或某些要素偏离了原有轨迹或效率低下。如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运用,年前后就已出现,但相关监管部门鲜有监管规则,目前主要是人民银行针对其结算支付功能进行单一监管。因此,有必要建立对出台新产品制度的约束制度,不仅要求第一时间跟进新产品、新方式,而且对未达到第一时间跟进或跟进出现重大漏洞的行为,制定与失职等同程度的追究规范。同时,要超前性构制涵盖银行、非银行等整个金融体系的风控规划和机制,对各机构之间的风控节点和各单体机构的风控机能实行评估验证。
创新运用手段,其法致用。一是建立第三方支付风险提示制度。银行及支付机构应在客户开设账户(卡)、开通网银、办理资金划拨等环节以文字形式向客户明确彼此权利职责,充分提示运用风险,以免无责而被动承责,同时减轻社会负面效应。二是建立跨区域支付违规(法)协查制度。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跨机构、跨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检查(含联合)机制,由发现地监管部门发出请求协查函,载明需协查的详细事由(也可人函同往),规定协查方的责任义务。三是建立金融公安体系。案发难破,既可能是当地公安不重视(如案发多)、异地查案不便(如成本高),也可能是对金融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为此可比照原铁道部门成立铁路公安的做法,成立金融公安履行金融案件侦破的职责。
重惩违法违规,其意在宣。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施以重拳,以达儆示、惩戒之效。同时,除对行业外金融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外,目前应整肃金融行业内部,采取本机构排查、上对下“飞行”检查等方式,清理流程机制和行为,从客户初始理业到资料保管,从前台业务授权到业务凭证整理,从客户的对账到大额客户的二次验对,从委托第三方核验到记账和审理分离,从源头切实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对隐患现象、违法违规行为不心软、不手软。(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吉安市中心支行郭六生,来源:《中国农村金融》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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