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农业收入保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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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开始,我国有13个省个产粮大县开始进行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试验。完全成本保险自身问题少一些,毕竟它和原来的“物化成本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方式差不多。但是收入保险不一样,无论是产品内容、产品形式、费率厘定和经营方式都与传统的“成本保险”有很大的差别。而从实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政府、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对收入保险的认识和期望都不大一样。在产品开发方面,特别是产品定价方面还没有作出规范,更缺乏相关经验。有必要就这些基本问题再做一些介绍和讨论。

收入保险保的是什么收入

农业收入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户投保农作物或者饲养动物的收入稳定。因为仅仅是保障成本或者产量的话,即使在丰收年,投保农户的收入仍然可能发生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下跌的损失可能超过增产、稳产带来的收益。

但是对收入保险的“收入”,有些人存在误解,认为应该是过去年份的高收入或者过去年份的平均收入,其实不是这样。收入保险保障的只是未来收获期的预期收入。这个预期收入可能比过往收入要高,也可能比过往收入要低。预期收入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收入或者保险金额。对投保人来说,最不好接受的可能是这个“保障收入”比过往收入要低。但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不会影响市场供求的变动,也就不会影响市场对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以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的补贴政策,采取了“兜底收购”,虽然保护了农户的收入,但也容易背离市场的供求导向,干扰了市场信号。比如在供给过多的时候,因为不适当的价格支持,反而鼓励农户继续增加生产和供给。所以,收入保险既要保障农户的收入,又不能违背市场的供求规律,所保障的收入就只能是预期收入。

这就带来一种可能性,今年的保障收入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去年的实际收入。如果高于去年的实际收入或者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农户和政府都好接受。如果低于去年的收入或者过去几年平均收入,可能农户和政府会不好接受,觉得这种保险不是他们想象中的或者想要的收入保险。但对于科学经营来说却是必须的。

这就是说,收入保险是一种短期的收入保障政策手段,不能保障农户持续稳收和增收。农户的长期收入稳定还需要其他政策,例如反周期计划的支持。这一点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投保农户都必须知道。 

目前收入保险的经营方式和承办理赔模式

目前收入保险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保和理赔,也就是现在的经营成本保险。这种方式的收入保险,其经营风险完全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其经营风险分散也是通过直接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第二种就是直接保险机构和期货公司共同承保和理赔。这是自年以来出现的“收入保险+期货”的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的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共同承担的,其经营风险的分散暂时不能通过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实现。一般来说,这种方式是直保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出单,保险费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因为产量损失引发的收入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由价格下跌引起的收入损失由期货公司负责赔付。

例如,某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就某县50万亩大豆收入保险约定:因产量端减产原因造成的每亩收入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由价格端原因,也就是实际价格低于计算保障收入的价格造成的收入损失,由期货公司赔偿。试点县的政府补贴了40%以上的保险费,期货公司也补贴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双方保费分配比例为6∶4。假设最终每亩收入减少了18元,农户每亩得到的赔款是18元。具体来说,如果这18元的损失是因为灾害导致产量减少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实际上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豆收获期的市场价格,高于精算定价时的价格,造成的收入损失是产量损失造成的,依照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约定,期货公司方不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前述两种经营方式都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还不好评价孰优孰劣。

目前收入保险的承保理赔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承保理赔模式,另一类是以区域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承保理赔模式。在我国,以农户为单位的收入保险对小农户来说难度比较大,主要是因为无法获得农户的确切产量数据,保险定价比较困难。但是,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规模种养大户为单位承保也不是不可能。以区域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是根据一个县的平均收入,也就是“保障收入”来计算和承保,收获期实际收入如果低于“保障收入”,保险机构赔偿差额。当然,全县投保农户都是根据这个差额来计算赔偿,不考虑农户之间的生产水平和收入的差异。

两类可供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的确定也有不同方式。根据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保险金额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就是传统的做法,精算出来的预期收入就是保险金额。到时实际收入低于保障收入,就要赔差价。但是这种保险金额有时候对投保农户是不公平的。因为收获期市场价格有时会高于精算定价时候的价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农户是吃亏的。所以就产生了第二种保险金额确定办法,那就是投保时可以选择变动的保险金额。这样,在收获期,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精算定价的价格,就用市场价格重新计算保险金额,并按照这个保险金额来计算理赔。例如,保障收入是元,精算定价的产量和价格分别是斤和每斤1元。如果投保时选择可调整保险金额,那么到收获期市场价格上涨到每斤1.2元,收入保险的保障收入就相应提高到元。如果实际收入因为灾害减产,亩产量只有斤,但每斤价格上涨到1.2元,保险赔付就是用元减去实际收入元,须赔付元,而不是用元减去实际收入元。

当然,选择变动保险金额的产品,保险费比保险金额不变动的要高一些。目前国内还没有见到开发和试验变动保险金额的收入保险产品,但未来可能是更具备吸引力的产品。

要探讨和规范收入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目前,干预收入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没有统一规范,研究者们有不少的探讨。比较简单的方法是从统计部门获得产量数据,从期货公司获得预期价格,以此计算预期收入。对于期货市场上没有的产品,预期价格则是根据发改部门或者价格部门统计,或者公布的历史数据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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