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调

所谓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不包括未取得许可从事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违法行为。

实践中,这类违法行为以下线大客车、大型租赁客车及部分自用客车从事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居多。其主要危害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这类非法客运车辆总体安全性不高。这些客车很多属于高龄客车,车况相对较差,同时因这类车辆未按营运客车进行安全技术维护,对客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也跟不上,安全投入不足必然带来安全运营风险,其运营整体安全性较差。

二是存在“低价竞争”劣币驱逐良币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问题。由于安全机构、人员和安全整体投入的不足,加之保险费用、车站运营成本等都低于正规营运客车,很多驾驶员还都是临时聘请,其整体运营成本普遍低于正规客运企业。因此,其往往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来揽客。长此以往,必然带来“黑车劣币”驱逐“合法营运客车良币”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短期看乘客得利,长期则必然损害乘客利益。合法客运企业倒闭后,乘客坐车难,价格乱象将紧随而至。

三是存在“高价宰客”、中途甩客、超载等损害乘客利益的问题。这类非法客运车辆往往“一客一价”,不少乘客都是在沿途“羊儿客”的多次转手后才上了这些非法大客车,不少乘客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谁在为自己提供运输服务。不少客车从“羊儿客”接来的价格很低,存在运到中途就将乘客甩在服务区等情况,要么就在过道等加凳子超载运营。除了运价高、服务低,还可能随时被甩中止服务,容易出事故等风险。

四是事故后的赔付难,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对此类客车的投保险种有限,没有营运客车的保险种类丰富,这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总体赔付能力较差。要么保险赔付额度低,要么由于从事非法客运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风险,而此类客车所在公司的资产赔付能力也普遍不高。人没了,钱可能还赔付不到位,往往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所以,对于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要点主要有这么三点:

一是收集涉案车辆是否取得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证据。除了调查询问客车驾驶员外,还可检查客车风挡玻璃等位置是否放置相应许可证件,还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实现部省联网的,还可通过执法内网查询该客车是否取得对应的旅客运输许可。通过拍照、查询页面截图或者查询单等方式固定证据即可。

二是收集涉案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性质的旅客运输行为的证据。主要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履约、费用支付等,大多数情况是没有规范的书面运输合同的。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一对一或者几人一起”的临时乘客集中在一起组成的散客合同,很多还是“羊儿客”介绍或多次转手的。因此,取证的人数多,同时内容不完全一致。要对每名乘客进行调查询问,多人一起乘坐的,可以采取一人详细取证,其他的相互印证的方式予以证明。

调查时一般要查明乘客的身份证明,与车方约定的起止地点、运价、支付方式以及各环节的对应凭证。比如:车票、支付记录、录音录像等。此时要注意提高取证的效率,避免占用乘客的时间过长,同时又要注意“1人1证”的基本要求,不能集中乘客一起询问。对于一些着急的乘客,可以采取摄像取证的方式代替讯问笔录。与此同时,要注意和驾驶员的询问内容的相互对比、相互印证。

除此之外,还包括提取能够和客运车辆运营信息相互印证的行车记录仪视频、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沿途卡扣视频及照片等证据。

三是驾驶员、车辆、乘客和“羊儿客”等基本身份信息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的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乘客身份证、手机号等等。特别是乘客的身份信息一定要注意逐一核对并通过拍照、复印或者摄像固定。如果有旅行社等包车合同的,当然也应当一并提取,然后再和旅行社进行核对。

取证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和乘客发生直接冲突引起不稳定事件,要全程安抚好乘客情绪,并安排好乘客的临时过渡安置场所和后续合法营运车辆。特别要注意驾驶员煽动乘客闹事,利用乘客向执法部门施压,以达到自己脱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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