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介
绍闫磊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重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
银行金融、争议解决
尽职调查是推进破产程序的基础,不仅直接决定破产工作的方向,对于维护债权人、破产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正当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职责。在破产业务中,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展开尽职调查,而且调查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相较于债权人或投资人尽调,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难度更高,对于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要求也更高。结合过往尽职调查的经验,本文尝试对破产业务中的管理人尽职调查要点进行总结。
目录
01基本情况调查
02资产情况调查
03负债情况调查
04经营情况与行业背景调查
05劳动人事情况调查
06税务情况调查
07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调查
08结语
01
基本情况调查
对于破产阶段的尽职调查而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是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尽职调查的起点,通过对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东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可以初步了解破产企业的基本架构与轮廓,为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奠定基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尽调的一般方法是前往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或根据部分地市特殊做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进行线上调阅。
(一)对于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的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01核查破产企业最新且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2核查破产企业设立、历次资本增减及股权变更有关的重要协议或文件;
03核查破产企业最新有效的章程及设立以来的重要修改及补充文件;
04核查破产企业设立、历次资本增减及股权变更有关的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
05核查破产企业有关的重要资产评估报告。
此外,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