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意见出台,刑事律师的检索报告

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规定将极大提高律师对案件的预判准确度,值得刑事辩护律师齐声欢呼。

而在此之前,类案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较大,面对当事人“我的案子能判多久”的灵魂拷问,我们往往无法给出让当事人放心的回答。囿于立法的有限性或法官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破坏了普通大众对法治统一最朴素的要求,极大灼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本次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实在我们的以往办案实践中,早已开始提供类案《检索报告》作为辩护工作的有力抓手。在为相关案件辩护时提交《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是非常有力的助攻。

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当事人承认犯罪事实,但唯一的诉求是对其能判处缓刑。因为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实施该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导致各地在办理危害食品案件时,对适用缓刑把握得十分严格,某些裁判人员甚至认为该类案件不能判处缓刑。但笔者在办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检索了本省的同类案件,发现适用缓刑的概率竟然高达28.57%,远远超出一般司法人员对食品犯罪案件判处缓刑概率的预期。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销售的金额较小、获利也较少,提交这样一份《检索报告》(文末提供检索报告模板供参考),显然能助力案件朝着判处缓刑的方向发展,实现辩护目标。

如何写好一份检索报告,是律师的必修课。笔者上述案件的《检索报告》包含了以下部分:

1、检索报告标题

检索标题应当简洁清楚,既能说明检索方向,又不能过于复杂。

2、检索结论

为了让检索报告突出重点,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将检索结论放在前面,让裁判人员首先看到检索结论。检索结论不同于辩论意见,要简洁清楚,是依据检索的案例得出的相对客观的结论。在检索结论后,可以就检索的相关案件与本案进行适当对比,说明情况,指明本案类似的情节的裁判方向。

3、检索条件说明

检索条件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检索报告》的说服力。从地域方面,可以检索本市、本省甚至全国的案例,从时间方面,可以检索近3年、近5年甚至有史以来的案例,具体检索范围根据案件数量而定。有些案件案发量极小,设置的检索范围就应当尽量宽泛,以求获得数量合适的检索案例。

4、检索案例列表

有些检索报告案例数量极大,如果附上案例全文会导致检索报告过于冗长,影响阅读。但不论是否附上全部案例,《检索报告》中,至少应当附上案件列表,标明案件名称、案例号等基础信息,以便裁判人员查阅核实。

当然,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辩护目的,检索报告的格式也应当有所不同。有些案件,仅仅提供指导案例即可,这类案件只需要提供指导案例全文;有些案件,却需要大数据检索以量服人,这类案件需要精炼要点得出结论。

类案同判的是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正当呼唤,类案检索机制是回应这一需求的有效途径。相信本次意见的出台,将会提高司法机关裁判公信度,辩护律师在精研法律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提升检索技能,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附:《检索报告》




转载请注明:http://www.bainiangudus.com/gswh/24437.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