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调研情况
年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调研情况解读
年新冠疫情以来,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也迎来一个转折点,施工机械设备由供不应求转向市场饱和,设备租赁价格环比稳中有降,租赁企业人工成本持续上涨、应收账款积压严重,给广大租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困难。为了解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行情,推动我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良性发展,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服务水平,应广大会员单位要求,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在会员企业中开展了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调研活动,现将汇总后的调查情况向广大会员单位进行公布如下:
一、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基本情况
1、年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平均数值如下图所示:图1年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价格
图2年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进退场市场价格
2、-年全省主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情况表1-年全省主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表
3、-年全省主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变化趋势
(1)-年租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图3-年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变化趋势(2)-年各主要机械类别价格变化趋势图4-年QTZ63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5-年QTZ80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6-年QTZ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7-年QTZ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8-年QTZ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9-年QTZ塔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图10-年施工升降机全省平均租赁价格变化情况图二、总体情况解读
1、从趋势图可以看出,-年,QTZ80及以下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租赁价格基本平稳、稳中有升,但是QTZ及以上规格的大型塔机租赁价格则呈现“⌒”形发展,“↘”下降趋势较为明显,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和建筑业大环境的影响,这一下降趋势有可能会持续。经过近几年装配式建筑的迅速发展,大型塔吊(QTZ及以上规格)在保持租赁需求总量增长的同时增速趋缓,全省大型塔式起重机保有量目前位于较高位,大型塔吊租赁市场价格已经开始发生调整。在国家大力提倡装配式建筑大环境下,大型塔吊租赁发展的大趋势依然存在,但企业还是要谨防大量新购置大型设备在市场饱和、租赁价格下降情况下的资金压力风险。
2、在不考虑个别企业及特殊项目的情况下,全省租赁价格情况可大概分为三个梯队,一是以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南通为主的第一梯队,这一区域的租赁价格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大概高于全省平均租赁价格10%-20%;二是以徐州、扬州、泰州、镇江为主的第二梯队,这一区域的租赁价格基本处于全省平均租赁价格水平;三是以盐城、淮安、宿迁、连云港为主的第三梯队,这一区域的租赁价格处于全省低谷,大概低于全省租赁价格10%-20%。
3、总体上,经过近3年装配式建筑发展、塔机寿命到期及市场淘汰等原因,全省QTZ40、QTZ63等小吨位塔机数量逐步较少,目前苏南片区(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QTZ40近乎绝迹,仅部分地区还存在少量在使用。
二、目前我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现状。
目前我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租赁安装维保“一体化”企业,这类企业也包括总包单位下属有独立法人的设备管理公司(一般也具有安装资质),这类一体化企业目前占租赁企业数量的1/3左右。;二是纯租赁企业,此类租赁企业没有安装资质,专业管理人员和维保人员偏少,设备数量在20至50台之间,占我省租赁企业的多数。总体而言,目前我省租赁企业呈现“多而小”局面,管理水平和行业集中度都不高。
2、目前我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租赁企业在“一体化”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为应对建机“一体化”要求,许多纯租赁企业往往会采取单独办理安装资质、联合几家小租赁企业一起办理安装资质或者挂靠一家有安装资质的企业等办法。目前在主管部门鼓励推行一体化的背景下,基于资质维护成本、企业人力资金成本等原因,往往较多的会形成由几家小的租赁企业合并组成“一体化”设备管理单位的情况,这种联合企业对外是一个企业,对内则分成几个独立部分,基本上还是分别运营各做各的,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另外,“一体化”设备管理单位往往管理的设备数量比较多(一般都超过台大型设备),这些设备可能属于多个产权单位(个人),租赁业务和租赁收益的分配不均进而造成安全管理出现状况,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问题。同时由多个企业(个人)组成的“一体化”管理,可能会造成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各环节管理的安全责任不清,使得各环节安全责任发生推诿现象,造成部分环节安全管理缺失遗漏,不利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后期需要对租赁企业在相关“一体化”管理政策和制度上进行保障和细化,才能保证设备安全水平的提升。
(2)总包单位对租赁企业的设备使用年限要求极其不合理
部分总承包单位(以中建为主的央企)和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设备管理要求不符合实际的现象普遍存在。原住建部有QTZ63及以上15年、QTZ及以上20年的年限的规定,但是有些央企总承包单位、特级企业在租赁设备过程中对设备使用年限提出要求,要求必须为新出厂设备或者3年、5年内设备。设备使用年限与设备安全无直接关系,这样要求也不利于发挥设备最优最大能效,反而为租赁企业增加了负担,甚至在某些地区催生了设备篡改出厂日期的情况。片面追求新设备是对资源的浪费,也没有抓住设备管理的重点,不利于建机行业健康发展,也与国家大力提倡的节约型社会观念相违背。
三、防范风险,广大租赁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