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年承办的30多件知识产案例中,按照案件的种类、案件的复杂度、案件的影响度等因素,精选出已经结案并可以公开的十件案例,作为我县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披露这些案例及处罚结果,旨在震慑违法分子,警示广大消费者,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一
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
案情简介
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年3月20日晚在位于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威尼斯水城1-1-08号商铺岷县大管家餐饮烤吧就餐时烤吧提供的生产日期为/01/07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3瓶中有一瓶的包装、口味与其他2瓶不一样,怀疑该瓶酒有问题,请求查处。
根据投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大管家餐饮烤吧实施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01/07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其供货商某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该批发部店内发现摆放有已开箱的批号为,生产日期为/01/02的50%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3瓶,生产日期为/01/07的45%vol五粮春白酒已售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批号为,生产日期为/01/02的50%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3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2月从外地来其百货部推销酒的供货商处购进了2箱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其中生产日期为/01/07,净含量为ml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箱,购进价为元;批号为,生产日期为/01/02,净含量为ml的50%vol的1箱,购进价为元。当事人未索要上述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后当事人于年3月2日将生产日期为/01/07,净含量为ml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箱以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岷县大管家餐饮烤吧,该烤吧在自行招待客人时饮用了3瓶,剩余3瓶销售给投诉人;批号为,生产日期为/01/02,净含量为ml的50%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箱没有销售,当事人自己喝了3瓶,包装盒和空酒瓶已经扔掉,剩余的3瓶被我执法人员于年3月25日现场检查时查获。
年3月29日,我局委托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百货部发现的3瓶批号为,生产日期为/01/02的50%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3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属于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生产日期为/01/07,净含量为ml的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因已被投诉人开封饮用剩余半瓶,无法鉴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50%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3瓶,罚款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
岷阳镇市场监管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2
案情简介
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赵某的投诉,诉称其在岷县李某烟酒经销部购买的2瓶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年9月8日,净含量:ml/瓶)在自行查询真伪后发现涉嫌为假冒产品,要求查处。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岷县李某烟酒经销部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现场有生产日期同样为年9月8日的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箱(规格:ml/瓶*6)。在该箱酒的瓶体外包装用纵向较大字体标注“五粮春?”,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现场对涉嫌假冒的1箱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在我局注册成立,日常经营烟、酒、饮料及其他预包装食品等零售。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购进了生产日期为年9月8日的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1箱(规格:ml/瓶*6)零2瓶,购进后摆放在其店内销售。年4月11日,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白酒中的2瓶以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消费者赵某。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酒的购货凭证,无法说明供货商,该案的涉案值为元。
年4月12日,我局委托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查获的1箱(6瓶)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和消费者赵某提供的1瓶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经该公司于年4月14日鉴定,结论为”被鉴产品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45%五粮春浓香型白酒6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蒲麻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3
案情简介
年3月26日我局根据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蒲麻镇辖区内的水泥经营者进行了检查,发现岷县蒲麻镇岔套村号杨某家中放置待销售的袋标注为P..5R普通洼酸盐水泥(50kg/袋),生产厂家为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厂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盐井乡盐井村,制袋日期:.11.19。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外包装相似,涉嫌为侵权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和购进该批水泥的相关票据及供货者资质证明等。截止年3月26日,当事人按照原价将袋出让给自己的二叔打院子和场棚用了,全部货款为元,没有违法所得。我局于年3月26日委托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水泥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水泥为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从年2月份开始经营水泥,期间也没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当事人亲戚电话联系漳县的一个货车司机购进了一车水泥建房,将剩余的20吨于年2月24日卸在了当事人家中销售,购进价格元每吨,货款共计元,当事人通过货车司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