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百度、新浪、搜狐等新闻媒体客户端,随处可见“某某、某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重罚”的新闻标题。“内幕交易”像是证券交易市场里的“潘多拉魔盒”,尽管众人皆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愿意蹚这趟浑水,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甚至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殊不知,最近几年证监会早已三令五申发布通告,坚持“零容忍”、“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始终将内幕交易行为作为稽查执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年1月18日,证监会再出重拳,依法对近期的6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表明了严惩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此次通报的6宗内幕交易案件分别为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何邦建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案、朱德胜内幕交易“曲江文旅”“西安饮食”案、龙英内幕交易“阳光股份”案、涂静、谢锋内幕交易“*ST狮头”案以及周永平内幕交易“顺网科技”案。本文借该6宗内幕交易案件共同特征,浅谈究竟何为“内幕信息”,谁知悉“内幕信息”最多以及怎样才算“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内容何其多
“内幕信息”四个字,看似简单,但内容却是纷繁复杂、包罗万象,稍不留神,您手中掌握的信息便有可能是内幕信息。让我们瞧瞧《证券法》究竟怎么规定“内幕信息”的。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下定义,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因此,参与上市公司经营、财务运营的人员要注意了,特别是公司的董监高,如果在某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中得知了某些尚未公开的信息,那么您一定要守口如瓶,坚守职业道德。
看到这里,您可能仍有疑惑,那么内幕信息究竟有哪几种?其实,《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内幕信息的种类划分得极为详细,共有八大类,具体如下图所示:
而内幕信息中《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又细分出十二种(在此不再赘述),可见,但凡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人事关系相挂钩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都有可能属于内幕信息。归纳总结来看,上市公司中能够显著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无非有三类: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交易面信息以及政策面信息。通过以上三类信息同样也能判断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范畴。
回过头再看该6宗内幕交易案件,其中交易所利用的信息均未脱离内幕信息的内容范畴: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周永平内幕交易“顺网科技”利用的信息是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分配股利计划;何邦建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朱德胜内幕交易“曲江文旅”“西安饮食”、龙英内幕交易“阳光股份”利用的信息均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涂静、谢锋内幕交易“*ST狮头”利用的信息是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当然,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与敏感期也是决定行为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合法与否的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在信息公开之后才开始利用信息进行交易的,那么该证券交易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既可以是一个时间点,也可以是一段时间。内幕信息通常形成于有关人员动议、讨论、策划、决策或者执行内幕信息的初始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如某次董事会会议或者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等等。而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通常是指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的这段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切勿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有关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谁可能知悉
尽管上市公司人员众多,但并非所有人都有权限知悉有关项目的内幕信息。通常来说,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途径有两类:一是合法知悉,二是非法知悉。
如前所述,只有参与过动议、讨论、策划、决策或者执行内幕信息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合法知情人。换言之,通常参与过决议、监察某个项目的董事会会议或者监事会会议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也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具体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图所示:
除了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之外,还有一类人是通过非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的。这类人员通常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朋友以及关系较为密切的人,他们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通过信息传递间接地获悉内幕信息并理由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回顾该6宗内幕交易案件,被处重罚的当事人要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要么是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韩雁林是现代制药董事,也是现代制药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何邦建是阜兴集团的副总裁;朱德胜是华侨城集团的监事;龙英是京基集团的副总裁。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有:涂静、谢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有通讯联络;周永平同样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某独立董事有通讯联络。
内幕交易实属违法犯罪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得非常明确。其中,第七十三条严禁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二百零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进而构成内幕交易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该6宗内幕交易案件中,无论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存在处于内幕信息敏感期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的情形。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的证券交易会被证监会重点考察,判断是否属于“异常交易”。以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为例,韩雁林交易“现代制药”的行为之所以被判定为“异常交易”,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韩雁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且发送与内幕信息相关的邮件;二是韩雁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他人的证券账号买入“现代制药”,交易行为表现为集中买入、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三是韩雁林利用这些账号进行交易的对象也仅限于“现代制药”,交易行为最终导致“现代制药”三月份的交易量要远大于二月份的交易量;四是无论韩雁林最终是否将大量购入的“现代制药”股票卖出,都不影响韩雁林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
结语
在证券市场中,想通过内幕交易实现一夜暴富的大有人在,但是这种“弯道超车”终究属于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尤其随着监管技术的进步和监管力度的加大,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金钱固然好,但要取之有道,在法律的红线内创造财富,在道德的边界里分享红利,才是一个真正诚信社会、法治国家该有的样子!
朱刚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在法院、律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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